拓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2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顺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蒋海军,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昆标,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0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和10月签订了《铜川董家河经济技术开发区2MWP屋顶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铜川董家河经济技术开发区318KWP屋顶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项目部分太阳能组件铺设于陕西铭帝铝业有限公司(项目实际使用单位)的厂房屋面,竣工验收后第二天就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屋面部分电缆、汇流箱被烧毁的后果。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对项目检查维修,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该项目至今未并网发电,处于报废状态。项目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正常运行168小时,没有达到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条件。申请人二审当庭提交了陕西铭帝铝业有限公司和董家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项目因施工质量不合格和设计缺陷等问题,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并网运行条件,给申请人及实际使用人造成巨大损失。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免费维修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未勘查现场,对该事实未查实。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公司在履行《铜川董家河经济技术开发区2MWP屋顶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铜川董家河经济技术开发区318KWP屋顶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案涉项目于2013年年底已经并网,并且在2014年11月进行了单独结算,申请人并未在结算过程中提出质量问题。2016年1月11日,***公司还与**公司就包含董家河两个项目在内的共计四个项目签订了协议书,表明项目均验收合格,双方已结算,明确了***公司的欠款金额等,申请人仍未提出质量问题。本案二审期间,申请人提交了陕西铭帝铝业有限公司和董家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申请人至今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其在质量问题出现后向**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另,案涉项目的设备安装完成时间均在2013年年底之前,根据双方的约定,工程质保期应于2014年年底之前届满。故原审判决不支持申请人要求**公司对工程无偿进行排查、重新设计、维修施工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宏涛

审 判 员 贾黎明

审 判 员 黄存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 骋

书 记 员 宋瑞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