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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广西企科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81执恢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9号海尔·青啤东盟联合广场2号楼904号。

法定代表人;蒋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鸿力,系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华福,系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企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蒙圩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干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企科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5484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2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2943.38元。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在桂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质保金等款项可领取或到期可领取,本院已裁定冻结,并扣划到期质保金237600元,并扣划其银行资金397.7元、262.54元,三项合计合计238260.24元。经案款分配,本案分得案款199517.58元,扣除执行费22943.38元,退给申请人176574.2元(包括受理费及保全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覃海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杨愉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