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晨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晨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溧阳市银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892号
申请人:溧阳市银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南关竹溪南街86号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1057151M。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女,1956年3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春,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晨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79号19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R69HP3R。
法定代表人:刘永忠。
本院审理的溧阳市银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晨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溧阳市银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华晨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6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溧阳市银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晨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汤家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海良
书 记 员 杨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