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绿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谦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绿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3民初1631号
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4727708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岳童村。
法定代表人:郑华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泽玲,浙江鑫目(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绿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3852100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二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谢晶。
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绿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绿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怡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