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凉水井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81民初7479号
原告: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705464727。
法定代表人:厉广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波,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榆林凉水井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西沟乡三道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1978487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凉水井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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