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3227号
原告:**,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厉广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高树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腾东玉,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76号中天国际通讯广场行政公馆23023室。
法定代表人:谭德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康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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