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3227号
原告:**,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厉广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高树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腾东玉,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76号中天国际通讯广场行政公馆23023室。
法定代表人:谭德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康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