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7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鹏,江苏求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厉广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龙云,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大明,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豪金,上海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恒久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卞大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
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善军
审 判 员 汪佩建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 勇
书 记 员 魏天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