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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与深州市金山汽修厂、某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1182民初2626号
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博陵路***号。
法定代表人:史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相群,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福,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住所地:深州市永安大街西侧307国道北。
投资人:***,厂长。
被告:***,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焦金库,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焦金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代理人贾相群、王玉福,被告焦金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优先给付工程欠款10603100元及利息损失4777400.1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签订深住建合同2016-00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深州市金山汽车销售会展中心三区。建筑总面积9221㎡,合同总价7634000元。总工期天数366天。2016年2月6日签发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为生效时间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为2017年2月6日。承包方通过民间借贷全额垫资施工建设。2016年1月11日贾相群代表安装公司与汽修厂签订施工补充协议,合同总价变更为10143100元,计价方式为一次性包干价,主体封项时付工程总价的25%,二次结构和初装完毕时付至工程总价款的65%,工程竣工后15日内付至工程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2016年6月10日,工程主体封顶,此时按比例应支付给原告2535775元工程款,2016年10月15日二次结构和初装修完毕,此时应给付原告4057240元,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至使工程无法按时竣工,导致本应在2017年2月21日支付工程款3042930元不能到位。因为被告至今未付任何工程款,导致原告因民间借贷受到巨大损失,更导致工程尾项楼顶找平防水、室内地面、楼梯扶手、首层卷闸门等无法竣工验收,停工损失巨大。2018年1月3日被告出具证明,证实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143100元,税费46万元,合计为10603100元。2018年10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工程款催收函,同日被告签发送达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0143100元税款46万元合计10603100元是不争的事实,被告完全予以认可。由于被告一直未付工程款,导致原告损失如下:
1、2535775元X29个月X2%月息=1470749.5元
2、4057240元X25个月X2%月息=2028620元
3、3042930元X21个月X2%月息=1278030.6元
合计为4777400.1元,计算至2018年11月份。
综上所述,原告通过民间借贷筹措资金全资垫款进行合同项下工程建设,被告未按约定进度付款,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未答辩。
被告焦金库辩称,现在工程没有竣工,具体欠多少我不清楚,我们只是签订了施工合同。2017年我们签订了一个工程款支付协议,协议中第二项规定,乙方承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除保修金以外拖欠甲方的工程款。现在没有验收,也没有达到竣工标准,所以没法确认工程款是多少。10143100元只是一个施工合同的总造价款。2016年10月份封顶后,承包方一直未及时做楼顶防水,经过两年多,漏雨漏水,致使钢筋严重腐蚀,出现质量问题,存在极大的坍塌隐患,请法官认真考虑。工程至今尚未完工,也未收到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共计5页,证明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成立;2、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一份共计3页。证明工程价款调整及付款确定为三个时间段3、工程款支付协议,证明拖欠款的数额,和给付的时间,证明没有否定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效力,也证明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验收方是谁,补充协议仍然有效,如有发生拖欠情况必须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补充协议三个阶段付款仍应遵守;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证明原告的施工工程质量,被告完全认可,承认工程合格,达到被告验收标准。;5、被告证明一份1页,证明被告认可工程结算款数额;6、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是在验收之后,完全承认工程质量合格,在这个前提下,写下的工程款欠条,被告有任何异议,都不会写下欠条。7、工程款催收函,证明被告严重失信,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被告立即限期付款,过期将行使诉权;8、送达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即发出过催收函,被告收到了催收函,还证明被告收到催收通知后并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
被告焦金库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工程协议,上面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时间达1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对补充协议,由建筑方负责办理竣工验收报告,我不太懂。对竣工验收报告,这不是城建局出具的,上面没有城建局的章,为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才出具的证明,才打的欠条。对催收函,我们的地在银行抵押,银行做了评估拍卖,原告知道后找到我,说让我给这个催收函盖个章,怕要不到建筑工程款,为了保证他们的债权,我就盖了章,填了送达证明。
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意见: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原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原告所述。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被告之间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被告所作陈述和质证意见都属于个人观点,没有证据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对迟延付款按月利率2%计息,但未提交借贷证据,故不予支持,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焦金库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10603100元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原告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82元减半收取57041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6000元,由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焦金库负担63741元,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负担1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泽谦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支广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