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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深州市金山汽修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民监2号
原审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博陵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史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相群,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福,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住所地:深州市永安大街西侧307国道北。
投资人:康丽霞,厂长。
原审被告:康丽霞,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原审被告:焦金库,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原审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与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康丽霞、焦金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的(2018)冀118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韩亚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葛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