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与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乐亭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713号
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永平大街西侧富丽家苑小区**商业楼**门店。
法定代表人:史立,经理。
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32号神兴小区43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润超,总经理。
被告:乐亭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腾飞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袁鹰,院长。
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乐亭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诉称,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北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乐亭县中医院迁建工程。2010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的湿作业工程:内墙面、女儿墙林灰温作业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施工队长景少生带领施工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全部施工作业并验收合格,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乐亭县中医院项目负责人于2012年1月17日向原告出具《劳务(工程)分包结算书》,净结算金额448000元。但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仅仅支付了工程款338832元。尚欠109168元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也未能支付。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北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变更名称为河北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12月8日变更为现名称。被告乐亭县中医医院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业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本案不符合以合同履行地或以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前提,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错误的,本案应适用民事案件一般管辖原则,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申请将该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施工所涉及的工程在乐亭县。故本案依法应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克家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