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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深州市金山汽修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82民再3号

原审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博陵路**。

法定代表人:史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相群,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委托代理人:贾连更,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住。住所地深州市永安大街西侧307国道北/div>

法定代表人:康丽霞,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康丽霞,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二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焦金库,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系原审被告康丽霞的丈夫。

原审被告焦金库的委托代理人:和国哲,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焦金库的委托代理人:刘天华,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与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康丽霞、焦金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8)冀118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在执行中,原审被告焦金库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提起申诉,后经本院院长发现(2018)冀118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再审了本案,原审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贾相群、贾连更、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康丽霞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焦金库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国哲、刘天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在原审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审三被告共同连带优先给付工程欠款10603100元及利息损失4777400.1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日原审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与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签订了深住建合同2016-00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名称深州市金山汽车销售会展中心三区。建筑总面积9221㎡,合同总价为7634000元,总工期天数366天,2016年2月6日签发施工许可证。随后,原审原告通过民间借贷金额垫资开始施工建设。2016年1月11日原审原告代理人贾相群代表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签订施工补充协议,工程总价款变更为10143100元,并约定主体封顶时原审被告给付原审原告工程款的25%,二次结构和初装完毕时付至工程款的65%,工程竣工后15日内付至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2016年6月10日工程主体封顶,此时按比例应支付给原审原告工程款2535775元,2016年10月15日二次结构和初装修完毕,此时应给付原审原告工程款4057240元。由于原审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尾项楼顶找平防水、室内地面、楼梯扶手、首层卷闸门等无法竣工验收,停工损失巨大。2018年1月3日原审被告康丽霞、焦金库出具证明,证实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欠原审原告工程款10143100元,税费460000元,合计为10603100元。2018年10月1日原审原告发出工程款催收函,同日原审被告焦金库签收送达证明。由于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一直未付工程款,导致原审原告损失巨大,要求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按月息二分支付违约金共计:4777400元。

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康丽霞在原审中未出庭,也未答辩。

原审被告焦金库在原庭审中辩称:现在工程并未竣工。我们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现在没有验收,也没有达到竣工标准,所以没有确定欠原审原告的工程款具体是多少,2016年10月份工程款封顶后,原审原告一直未做楼顶防水,还有其他工程,至今尚未完工,也未收到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

原审认定了原审原告所诉属实,并作出(2018)冀118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康丽霞、焦金库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10603100元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原告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

本院再审中查明,原审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承建了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的深州市金山汽车销售会展中心三区工程。双方签订了深住建合同2016-00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总面积9221㎡,合同总价款10143100元。由原审原告垫资建设。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的付款方式为工程主体封顶时给付工程总价款的25%,二次结构和初装完毕时付至工程总价款的65%,工程竣工后15日内付至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至今尚未完全竣工。现未竣工的工程有楼顶找平防水、118间卫生间的防水、楼梯扶手400米、一层楼宇门、地、地面垫层墙面的腻子和外墙涂料以及各层的电线、配电盘插座、布线共7项。经原审原被告当庭协商竣工部分已完全合格。未竣工部分工程款为673343元。另原审被告已支付给原审原告工程款20000元,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至今尚欠原审原告工程款9269757元,不包括税金。

另查明,原审原被告经自愿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欠原审原告工程款92697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逾期不能付清由法院依法变卖或拍卖本案涉工程,所得工程款扣除税金后,原审原告的应得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工程税金的数额以国家税务部门确定的数额为准。

还查明,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是原审被告康丽霞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审被告焦金库与原审被告康丽霞系夫妻关系。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签订的深住建合同2016-006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有效。原审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就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未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给原审原告的正常施工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原审原告所建工程至今尚未完全竣工,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有很大的责任。现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是原审被告康丽霞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审被告康丽霞与焦金库系夫妻关系,故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原审被告康丽霞、焦金库共同偿还所欠工程款,依法有据,应予支持。现原审原被告对工程款的偿还日期及逾期不能偿还的处理意见形成了合意,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照准。原审判决把未完全竣工的工程认定为完全竣工,并把逾期付款违约金纳入了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了判决结果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四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2018)冀118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康丽霞、焦金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审原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9269757元。逾期不能偿还的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原审原告上述建设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缴纳应付的税金后优先受偿。

驳回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82元,由原审被告深州市金山汽修厂、康丽霞、焦金库共同负担,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振华

审判员  孟春权

审判员  赵 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