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衡水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5020号
申请人:***,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衡水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深州市永平大街西侧富丽家苑小区**商业楼**门店。
法定代表人:史立,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双虎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