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民初1496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2年2月1日出,汉族,住深州市都市。
被申请人:衡水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平大街西侧富丽家苑小区6幢商业楼17号门店。
原告**与被告衡水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冀1182财保1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以查封、冻结的财产和存款即将届满而本案仍在审理为由要求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建平
审 判 员 张江志
人民陪审员 李占甫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瑞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