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财保109号
申请人:**,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深州都市。
被申请人: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平大街西侧富丽家苑小区6幢商业楼17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史立,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孟深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齐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