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瑞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0618号
原告:上***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寺新林路1869号1幢102。
法定代表人:邓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港路19号1幢1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冯英河。
原告上***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诗颖
书 记 员  沈佳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