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蕤林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860号 原告:上海蕤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293号2幢8863室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港路19号1幢1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臻,女,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蕤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黄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依法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根据原告上海蕤林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黄臻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蕤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