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860号
原告:上海蕤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293号2幢8863室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港路19号1幢1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臻,女,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蕤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黄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依法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根据原告上海蕤林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黄臻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蕤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