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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0411号 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223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东2-B22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