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0411号
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223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东2-B22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