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984号
原告:**,女,1996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瑞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港路19号1幢1楼112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瑞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玉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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