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瑞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984号 原告:**,女,1996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瑞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港路19号1幢1楼112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瑞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玉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