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6767号之二
原告: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周祖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冬梅,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健,男。
被告: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炎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福梅,女。
原告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晏 莹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侗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