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54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通湖路**。
法定代表人:周祖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冬梅,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div>
法定代表人:庄伟匡。
申请人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54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冻结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丹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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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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