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6764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周祖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冬梅,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红,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焱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煜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建辉。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30日,原告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计24,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蔡重洲
人民陪审员  刘 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