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6764号之三
申请人(反诉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祖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反诉保全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焱表。
被申请人: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建辉。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26764号民事裁定:冻结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996,62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26764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996,62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实际冻结、查封了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海宁路支行的银行账号XXXXXXXXXXXX********存款27,996,621元,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斜桥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存款27,996,621元。现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996,621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解除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996,621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蔡重洲
人民陪审员  刘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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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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