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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万盛达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万盛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2。
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
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执行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
被执行人: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执行人:上海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
被执行人:台玻昆山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执行人:台玻太仓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执行人: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万盛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公司、上海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台玻昆山玻璃有限公司、台玻太仓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公司、上海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台玻昆山玻璃有限公司、台玻太仓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兰溪市万盛达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38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54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公司银行存款662352元,扣划被执行人上海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57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544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01438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