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1993号之三
原告: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集镇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55C7M。
法定代表人:梅天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茗媛,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周,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国通领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99号(宜都市科技孵化中心)A座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078941361T。
法定代表人:覃学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通领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太阔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