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05执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明通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94245688N,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国通领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078941361T,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99号(宜都市科技孵化中心)A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明通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国通领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25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0505执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