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5民初685号
原告:湖北国通领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99号(宜都市科技孵化中心)A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黎,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原告湖北国通领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国通领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通领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通领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6元,由原告湖北国通领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向明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