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5民初619号
申请人: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9X124Y,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逢桥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国通领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078941361T,住所地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99号(宜都市科技孵化中心)A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4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当阳市。
原告(申请人)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湖北国通领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国通领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409.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在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27409.87元(保险单号23004002023234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国通领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409.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或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保全申请费1657元,由申请人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冻结、扣押期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