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民初2222号
原告:中企科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邱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企科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中企科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企科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企科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中企科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宿炳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