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申7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卓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罗蔓维森二区21号楼1单元3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P27N31。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
委托代理人许淑茜,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志军,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3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晓敏,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靳彬,男,199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200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审第三人山东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0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65722438W。
法定代表人邱德全。
原审第三人阎瑞雪,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卓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晓敏、靳彬、***、原审第三人山东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阎瑞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05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卓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确认靳军伟与申请人卓远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超出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靳军伟并不受申请人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且申请人未向其提供任何生产工具,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撤销原判,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靳军伟自2019年8月13日经张小冲介绍到案涉项目工作,主要负责外电接入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申请人河南卓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王昆杰负责,工资由申请人的股东阎瑞雪发放给张小冲,再由张小冲分配给靳军伟等工人。事故发生后也是由申请人的员工王坤杰处理,且与靳军伟一起干活的工人还以申请人为投保人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靳军伟之所以没有购买该保险,只是由于阎瑞雪将其漏掉。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河南卓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靳军伟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9月19日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河南卓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未提交新证据,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卓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卓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 判 长 张 蕾
审 判 员 刘会娟
人民陪审员 赵桂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