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1666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对上诉人***、李晓敏、靳彬、靳文彬与被上诉人河南卓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民终1166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1民终1166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倒数第2行、第3页倒数第4行、第5页第9行、第6页第15行、第6页倒数第2行、第7页第1行、第7页第2行中的“闫瑞雪”补正为“阎瑞雪”;判决书第3页第9行的“卓越公司”补正为“卓远公司”。
审判员 闫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师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