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民初6312号之五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生,住长葛市。
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26091803,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栓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河南筑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EF1Q9A,,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后坡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禹文璨。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河南筑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19)豫1082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判决申请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河南筑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不负责任,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河南筑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河南筑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河南筑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58814.17元存款的冻结及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李百山
审判员 :赵伟峰
审判员 :王国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