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民初631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告:河南省长葛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长葛市视察路**。
法定代表人:高建锋。
被告:许昌技术经济学校,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武建民。
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
法定代表人:刘栓平。
被告:林州市泽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付秋凯。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长葛市国家税务局、许昌技术经济学校、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泽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泽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558814.17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泽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8814.17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百山
审判员 :赵伟峰
审判员 :王国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