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5民初554号

原告:**兰,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特别授权),高县庆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学府街28号、30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乐(特别授权),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与被告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兰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兰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兰负担。

审 判 员 张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君

书 记 员 蒲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