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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漓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民终1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漓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原名:钦州市柳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金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NR7U479。
法定代表人:庞逢德,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瑞,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全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开发区B29.32.D3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75003090P。
法定代表人:黄开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漓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全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2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漓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全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广西漓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收到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于2021年9月29日签收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缴纳上诉费。因上诉人广西漓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而是逾期缴纳上诉费,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漓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明晔
审 判 员 黄富丽
审 判 员 张艳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丽萍
书 记 员 李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