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21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开发区B29、32、D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75003090P。
法定代表人:黄开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济平,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滟云,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灵山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721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款4974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颜济平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院(2020)桂072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微信支付凭证,经本院查明属实。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此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0721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训著
审判员 施 崇
审判员 刘少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