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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西大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702民初198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6日出生,壮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世兴,男,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广西大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新兴路锦绣家园B2栋品201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开喜,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西大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和解,由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丽蓉
Appoint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