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256号
申请人:九龙坡区恒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科技大道588号5幢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124HL0Q。
经营者:**。
被申请人:重庆秋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南路南城**三期C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GTMK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九龙坡区恒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秋升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9837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九龙坡区恒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九龙坡区恒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九龙坡区恒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2012元,已由申请人九龙坡区恒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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