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宁州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华宁县宁州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高原辣嫂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424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宁县宁州镇宁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南高原辣嫂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宁县宁州镇小山村岔口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高原辣嫂子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0424民初26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0424民初261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400000.00元法律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高原辣嫂子食品有限公司系一人多案,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进行信用惩戒,经查明,被执行人*南高原辣嫂子食品有限公司在华宁县过境路200米拆迁工作指挥部有拆迁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依法予以扣留,但该补偿款在本案申请执行之前已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予以保全(冻结),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除拆迁补偿款外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