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4300号
原告:天津滨海裕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塘公路东南侧金角加油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明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建国,天津惠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区EOD总部港新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应建新,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滨海裕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滨海裕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司马守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智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