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3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经济功能区滨海临空企业总部A区。
法定代表人:应建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联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家园会馆。
法定代表人:张风朕,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联投控股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1980227886亿元,执行费187202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瀛
审判员 马家树
审判员 张建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何治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