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献县昊都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5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经济功能区滨海临空企业总部A区。
法定代表人:应建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昊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淮镇董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帅,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献县昊都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武耀明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智超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