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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874号
原告:***,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591号1幢二层204、205、206、207、208、209、210、211室。
被告:**,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诉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了本案讼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施 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