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尧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5818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尚民,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昊,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尧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京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孙荣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2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沈涛,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尧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事实不宜查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曹小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董真真
书  记  员   董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