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5818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尚民,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昊,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尧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京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孙荣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2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沈涛,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尧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事实不宜查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曹小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董真真
书 记 员 董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