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4财保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锦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1)鲁0304财保2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锦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锦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同孝
法官助理顾媛媛
书记员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