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锦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4民初446号
淄博锦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淄博锦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淄博锦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勇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张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