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348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幼安街1000号凤凰广场1号楼1单元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929035。
法定代表人:张寒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饮冰,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贝迪卫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九号2号楼7层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K5LT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健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广场1号楼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728228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贝迪卫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健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10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济南健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诺于2022年5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024053元;如济南健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济南健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另行承担利息损失(以202405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济南健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前赔偿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万元、保全保险费3300元;山东贝迪卫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182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济南健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贝迪卫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贝迪卫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健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山东贝迪卫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健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6月13日、2022年6月14日、2022年7月28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贝迪卫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健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44828.95元,本院已扣划。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牌为鲁A2××**汽车,车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该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市中区望岳路1766号融汇爱都一区9号楼1—124室(证号:济南20180172068)、9号楼1-1201室(证号:××)、历下区转山西路16号庆馨家园8号楼2—123室(证号:××)、8号楼2-202室(证号:××),上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均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上述财产,如申请续封,应自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或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3、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7月28日,本院电话约谈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饮冰,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贝迪卫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健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贝迪卫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健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贝迪卫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健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颜廷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