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3624号之一
原告:天津思为佳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2-1206。
法定代表人:夏成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红月,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梨元店村村委会东330米。
法定代表人:孔令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兵,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思为佳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思为佳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思为佳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半费)13792元,由原告天津思为佳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嘉欣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