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巨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6574号 原告:***,男,1985年6月7日出生。 被告:中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梨元店村村委会东330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宏达工业园永昌商务中心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巨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巨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 ***诉称,2016年2月18日,原告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核评定,取得了《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2022年3月,原告因工作原因,需要在新单位系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备案,但新单位经查询发现,原告的资格证书已经于2021年1月20日开始一直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并非被告公司员工,与被告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也从未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出借或允许被告使用并办理任何备案登记手续。原告知悉上述情况后,当即向12345投诉要求撤销被告相关备案信息,恢复原状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相关登记信息的涂销手续。后经原告查询,被告于2022年3月26日自备案系统中删除了相关原告职业资格的相关备案信息。原告系经考核并依法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利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职业资格信息和身份信息,并在系统中办理相关备案,已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非法侵占、使用原告所有的《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经济损失11.2万元(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26日,按照同行业同岗位工资8000元/月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信息撤销手续;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中巨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宏达工业园永昌商务中心3层301室,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北京市大兴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告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均在被告住所地。经查,本案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故应认定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