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业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洪中执字第2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周铜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友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辉,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执行人:刘金莲,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辉、刘金莲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启动财产调查程序,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情况,向房管、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登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对外投资情况,并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但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06.1162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30日已执行标的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国
审判员 厉建军
审判员 李俊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