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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421执248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仁寿县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川1421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劳务费79869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负担受理费250元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另向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仁寿县综治网格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拟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2020)川1421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421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后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家喜 审判员  颜 利 审判员  廖藜励
书记员  任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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